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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2078号提案答复的函

发布时间:2022-01-06 来源:国家能源局 点击次数: 打印 作者:admin

你们提出的《关于促进地热发电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提案》收悉,经研究并商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现答复如下:

  我国地热资源总量丰富,开发利用潜力巨大,近年来,在政策引导和市场需求推动下,我国地热资源开发利用得到较快发展。浅层地热能、水热型地热资源等直接利用资源总量目前居世界首位。但我国地热发电受资源条件、技术、投资成本、电力供需和政策的影响,产业化整体进展缓慢。地热资源开发规模与开发程度总体仍较低,尤其是地热发电产业仅有西藏羊八井高温地热发电和广东丰顺中低温地热发电等几处。地热能发电属于可再生清洁电力,并可作为稳定的基荷电源,促进地热能高质量发展,有利于推动我国能源转型、支撑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实现,我们原则同意你们提出的建议。

  关于加快地热能发电上网电价的研究与出台。“十四五”规划《纲要》提出要因地制宜开发地热能,国家能源局正在编制的《“十四五”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提出要有序推进地热能发电发展。我们将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等部门推动地热能发电相关工作,一是根据地热发电产业发展情况,结合目前在运、规划建设项目,研究开展一批地热能发电示范项目建设;二是综合采取各方面支持性政策,集中在关键技术和装备、产业化发展模式等方面进行示范并取得突破,降低产业发展成本;三是加快地热能发电技术研发,构建不同类型地区地热能资源开发利用模式。在京津冀地区建立梯级综合利用示范基地,攻关低温发电技术和梯级利用技术;在青海共和盆地,开展干热岩勘查与试采工作,攻关干热岩勘察开发关键技术;四是开展关键技术问题科技攻关,加强中深层热储“取热不耗水”的回灌技术、“取热不取水”的井下换热技术等攻关,形成地热能资源开发利用技术支撑体系,推进地热能资源可持续利用。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在充分考虑地热能发电的功能定位、成本效益等基础上,研究地热能发电的价格形成机制,因地制宜推广地热能发电应用,降低综合成本,做好水资源保护,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国家能源局还将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制定碳达峰、碳中和政策体系中进一步深化研究对地热能发电的支持政策。

  关于加强地热资源勘查投入。财政部提出,中央财政高度重视地热资源调查工作,2020-2021年通过中国地质调查局部门预算安排资金1.5亿元,支持在京津冀、江西环武功山等重点地区开展地热资源调查评价工作,为促进地热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提供了资源量基础,下一步中央财政将结合财力情况和中国地质调查局工作计划,继续通过现有资金渠道支持地热资源调查工作。自然资源部提出,要分层次推进地热勘探投入,以全面推进地热资源开发利用为目的,在我国西南典型高温地热资源分布地区及京津冀、东南沿海等中低温地热资源分布区,开展地热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查明不同地热资源特征、空间分布及发电潜力,提出地热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产业布局建议,为我国地热能开发利用的有序化、合理化和梯级化在深度和广度上提供科学保障。

  关于开展地热矿产资源税减免。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均提出,地热属于能源矿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列举的能源矿产品目之一,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的征税对象。地热的循环利用虽然不消耗地下水,但利用了其中地热能,符合资源税法中“开发应税资源”的定义,应该依法缴纳资源税。资源税法规定对地热实行1%到20%或每立方米1-30元的幅度税率,由各省确定具体使用税率。目前在南方等地热资源丰富地区普遍实行较低税率,而北方等水资源匮乏省份普遍实行较高税率。国家税务总局提出,将继续关注地热行业发展情况,配合财政部对循环利用地热减免资源税政策进行研究。

  此外,水利部提出,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2016年印发的《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财税〔2016〕55号)和2017年印发的《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7〕80号),10个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省份制定了本地实施办法。其中,北京市、天津市、陕西省、山东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四川省6省区均明确对地热、矿泉水按矿产品税目征收资源税,不征收水资源税。

  感谢你们对国家能源工作的关心和理解,希望今后能得到你们更多的支持和指导。

 

 

 

  国家能源局

  2021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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